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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姜堰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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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5 14: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泰州
        为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实施制造强省、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格局,围绕加强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分类施策优化高技能人才队伍结构,提升高技能人才数量和质量,建强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人才队伍。

高技能人才是指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或者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

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应当建立健全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机制。

二、各地应当坚持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工作、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就业工作总体布局和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有关政策落实和服务保障,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内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高标准建设与现代产业体系要求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采取措施大力培育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全国技术能手等技能拔尖人才。

三、按照建设新质生产力重要阵地的要求,加大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加快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高职业教育中职、高职、本科贯通培养质量,大力发展职业本科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升格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通过“专转本”招生和现代职教体系贯通培养项目,招收中高职院校学生,稳步扩大招生规模,加大高技能人才源头供给。支持“职技融通”,推进高职院校与技工院校之间开展合作办学、学分互认,打造江苏职教强省品牌。

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化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布局,动态调整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积极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政策,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分互认制度,完善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制度。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结合重点产业链建设,建立领导联系职业学校制度。分析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和市场需求,及时更新职业技能培训有关目录。推动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对社会开放,提升场地设备利用率,缓解培训机构资金、设备和场地短缺难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促进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发展壮大。做好对交通运输、快递、网约配送、电商、互联网、家政、护理等服务领域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工作。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办职业技能教育,给予相关政策支持。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鼓励企业为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实习实训、毕业见习的机会和岗位,做到助学、培训、就业、帮扶全过程衔接。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大力推动工匠学院、实训基地、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阵地建设,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提高工人技能水平。

五、建立健全技能评价机制。全面实施“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加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力度,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路径,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跨企业、跨区域互通互认。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选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制度,加强政府、工会、行业协会之间的协调协作,推动职业技能等级在企业间互通互认。探索行业协会技能认证证书通用制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含劳务派遣等各类用工人员)直接认定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以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以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健全竞赛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投入保障机制。推广技能竞赛“一赛双证”制度,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举办的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竞赛实行结果互认,对在技能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以直接授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工会等群团组织相应的荣誉证书;鼓励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对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企业自主认定的技术技能证书。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等相应奖项的参赛选手,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政策,保障有意愿的选手进入省属本科院校、省内高职(专科)院校相关专业学习。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指导企业与职工就技术创新、能级工资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约定;发挥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在工资分配方面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企业设立相应的岗位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等,支持企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有特殊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高技能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深化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事业单位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实行单独分开管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对企业引进的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比照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执行同等引才补助津贴政策。对企业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分别比照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享受待遇。支持企业与高技能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七、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建立以政府表彰为引领、行业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体系。加大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科学技术类奖项、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各级褒扬激励推荐评选中,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

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将高技能领军人才列入地方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按规定落实住房、户籍、子女入学、医疗、创业就业扶持等优惠政策,为高技能人才的创新活动开通快捷申报通道,在项目立项、经费支持、专利申报、成果推广等方面提供保障。建立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分级开展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优先保障机制,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企业应当加大对职工技能培训的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用好用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鼓励吸收社会资本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

搭建高技能人才国际技能交流与合作平台,鼓励高技能人才积极参与国际技能大赛、国际研讨会等活动,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海外研修和培训项目,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高技能领域的交流互鉴,与国外职业学校进行交流合作,培养国际化高技能人才,推动跨境工程师资质互认。鼓励引进国外高技能人才。

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构建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数字化服务体系。建立全省高技能人才库,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全省高层次人才库管理。

工会依法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维护高技能人才合法权益;组建高技能人才技术服务队,提供技术咨询、产品开发、技术攻关、工艺改进等服务,助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九、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突出贡献,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精神传承、技能培训、创新创效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营造重视、关心、尊重高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十、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适时对本决定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本地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涉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24-8-5 14: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本地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涉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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