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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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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0 09: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泰州
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23-12-20 21:03: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这下子就更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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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0 20:56: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请勿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不管是不是对醉驾处理宽松了一些、人性化了一些,我始终认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每个驾车人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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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0 09: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
       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

       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意见》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有利于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意见》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应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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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0 16: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这个分享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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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0 20:27: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呼气检测后逃跑或用他人代替顶包的方法逃避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检测结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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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0 20:30: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在被检查、检测时喝酒的,以查获后血检结果为依据。(这是有的人想的歪招,被拦停检查时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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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0 20:32: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下面这几种情形可以取保侯审(土话:不需要坐监关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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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0 20:34: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下面这几种情形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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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0 20:34: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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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0 20:42: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醉驾属于下列情形,且没有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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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0 20:44: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注意的是:虽然血检没有达到150,但如果有上段中第十条规定之情形,同样会被认定为犯罪,并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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