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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信息] 姜堰上元会计培训--印花税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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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8 19: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泰州
"姜堰上元教育-会计培训,会计做账实操培训
联系人:匡老师 1301673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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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施行后,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的发布,一些印花税常见争议问题有了清晰答案,方便纳税人进行准确的税务处理。


问题一:多主体合同的纳税主体是谁?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合同的订立不仅涉及交易双方,还涉及其他第三方,如合同见证人、鉴定人等。此时,一份合同便涉及多方,究竟哪些主体应该缴纳印花税,22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与应税凭证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另外,22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了多主体拍卖合同的纳税主体。如果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那么纳税人应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问题二: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谁是印花税的纳税人,是争议已久的问题。

22号公告发布前,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委托贷款而言,银行只是受托方,不确认利息收入,只确认佣金手续费收入,因此这种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委托贷款合同是基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特点,委托人没有提供贷款业务的资格,所以要借银行的名义去提供贷款。因此,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应由银行和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缴纳印花税,而委托人和银行之间的委托贷款协议书,仅作为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委托人不缴纳印花税。

从22号公告的规定来看,显然认可第二种观点。根据22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印花税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问题三:何为“在中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印花税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但何为“在中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22号公告发布前没有答案。印花税法实施后,22号公告直接借鉴了增值税关于跨境劳务境内外划分的原则,明确了具体的判定规则。

具体来说,“在中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二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三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四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问题四:司法判决书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22号公告发布前,法院司法判决不动产过户的裁决书,是否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等问题也不太明确。

22号公告第二条第四款明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这样各地税务机关有了统一的执行口径,这类问题就能彻底解决。


问题五:涉及多方的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如何缴税?

涉及多方的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如何缴纳印花税,是22号公告发布前争议较大的问题。

举例来说,A公司将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甲、乙、丙三个自然人,签署一份转让合同,合同总价款1亿元,其中甲涉及2000万元、乙涉及5000万元、丙涉及3000万元。此时,甲、乙、丙应按各自涉及金额缴纳印花税,还是都按1亿元缴纳印花税,这个问题容易引起税企争议。对此,7月1日施行的印花税法明确,同一应税凭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22号公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这就是说,对于一对多或者多对一主体的应税凭证、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如果应税凭证、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列明了各自金额,多人按照应税凭证、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列明的各自金额缴纳印花税;只列明总金额,没有列明各自金额的,多人按照平均分摊金额缴纳印花税。


问题六:作为行为税,印花税能退、能抵吗?

印花税法实施前,鉴于印花税属于行为税,签订合同行为既然已经发生,缴纳过的印花税就应该不存在退税和抵税的情况。22号公告明确了两种印花税可退税和抵税的情形,属于重大变化。

一种情形是,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22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另一种情形是,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明确,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同时,22号公告还明确了两种印花税不能退税的情形。一种是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另一种是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问题七:减免规定的执行规则是怎样的?

考虑到印花税是针对应税合同征税,合同涉及两方或多方。因此,在减免印花税时,究竟是减免一方的印花税还是减免双(多)方的印花税,实践中存在争议。

例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就容易产生歧义——究竟只免征金融机构的印花税,还是同时免征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印花税?

对此,22号公告第四条明确,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并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结合上例来说,除有特别规定外,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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