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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法院】公司门卫明知他人进入公司盗窃仍予以放行被认定为盗窃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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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8 09: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泰州
       近日,姜堰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徐某、曹某系夫妻,从事个体废品回收工作。二人曾在姜堰某公司回收过废旧物品,后与担任该公司门卫的被告人朱某相识,徐某常给朱某送盒饭,并送香烟给朱某。某日,徐某与朱某商定去公司内偷取些不锈钢刨花,朱某同意。
       2022年8月的一天,徐某、曹某乘朱某值班的晚上驾驶自有的红色小轿车至该公司窃取不锈钢刨花,朱某给予放行。盗窃几次后,徐某、曹某不满足仅盗窃不锈钢刨花,于2022年9月份开始盗窃该公司车间内存放的法兰盘和柱状体钢铁等物品,朱某发现后并未阻止,仅让其下次不要来了。徐某便又送一盒茶叶给朱某,约定等物品卖掉后另行给予朱某好处,朱某欣然收下,后干脆帮助徐某搬运公司法兰盘等物品至徐某车上。
       三名被告人在2个月内盗窃作案8次,徐某将盗窃的法兰盘藏匿于某砂石厂内,将盗窃的不锈钢刨花、柱体废钢铁予以销赃,销赃得款人民币1400余元。经鉴定,被盗法兰盘合计1244.93公斤,价值人民币45245元。2022年9月底,该公司员工在盘点货物时发现少了部分材料,后通过监控发现自家公司门卫监守自盗,朱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徐某、曹某也相继落网。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法兰盘,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姜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名被告人多次盗窃,均可酌情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盗窃的法兰盘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八千元不等,对曹某、朱某适用缓刑。
发表于 2023-2-9 09:17: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这个就是合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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