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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在开展安全评价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案
现公布一起某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在开展安全评价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某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在开展安全评价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案案件经过根据“清风行动”问题线索,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某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2021年对两家公司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前七个工作日未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安全现状评价报告2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等。针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间,该单位授权委托人接受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其承认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由于工作疏漏,未对两家公司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前七个工作日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在调查完毕后,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建议对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六千二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件经局法制部门审核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建议符合自由裁量标准,同意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11月1日,行政执法人员向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2年11月10日,行政执法人员向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结果
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在开展安全评价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泰州市姜堰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对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六千二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社会组织。多数中介服务机构能够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的检测、检验、评价、认证和咨询等业务,但也有部分机构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通过加强对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起到规范机构内部管理和执业行为,推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健康有序开展,也能够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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