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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纳税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逐步融入到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等领域,是衡量一个企业或个人的商业信誉和道德品质的重要标尺,良好的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经济社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通行证”。跟着上元一起看看吧
一、纳税信用怎么评?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根据采集的企业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2014年第48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和《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就企业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
二、纳税信用分几级?
企业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M、C、D五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本数)的(不包括存在不予评A情形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含本数)不满90分的,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本数)但存在不予评A情形的;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含本数)的企业;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含本数)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三、什么是两增加、两调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将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
(一)两增加
1.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自愿参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级别不再评价,其存续期间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2.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两调整
1.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2.调整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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