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审判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要求,决定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选任名额
本次增补选任人民陪审员75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任期及任职限制: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2.已在其他县市(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同时担任姜堰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从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
(二)候选人产生
1.产生方式:随机抽选。
2.抽选候选人。由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从本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8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三)资格审查。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意愿确认。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五)确定人选。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六)任前公示。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七)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八)任命公告。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九)任命通知。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
(十)就职宣誓。区人大常委会任命通过后,由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泰州市姜堰区司法局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
2025年4月8日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