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浪 发表于 2024-5-30 17:22:42

姜堰区政法系统优化法治营商环境10条措施3.0版解读

编者按

       今年以来,姜堰区政法系统积极策应区委、区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部署要求,在往年基础上不断优化,出台了《姜堰区政法系统优化法治营商环境10条措施3.0版》。今日起,“姜堰政法”微信公众号将陆续发布3.0版内容及解读,敬请关注!

一充分发挥破产预重整、重整救治作用

       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协调领导作用,强化部门联动,统筹协调解决重整民营企业在税收、信用修复、财产处置、过户、注销等方面的问题;健全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民营企业进行精准识别、分级评估、分类处置,坚持“多重整和解,慎破产清算”的原则,综合运用破产预重整、重整、和解手段,促进有价值、有前景的危困民营企业再生,集中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解读】

       在破产审判中,要加大对破产企业重整、和解力度,充分发挥破产保护和拯救功能,多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恢复生机涅槃重生,实现企业经营、职工队伍、债权人利益平稳过渡,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预重整,是指在债务企业进入法定重整程序之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协商讨论并达成重整计划草案,以此来挽救债务危机企业的一种制度。在我国的破产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预重整制度,它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借鉴国外的预重整制度产生的一种新型重整方式。现阶段,该制度在破产实务中已经开始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从程序设计上看,预重整制度是法庭外重组与传统破产重整的混合形态。它汲取了法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的长处,同时也避免了法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二者存在的缺陷,有效提高了困境企业进行重整的效益。以预重整的方式来挽救困境企业,使得企业承担的时间、金钱成本显著减少,同时重整效益显著提升;预重整能够提升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和质量;困境企业通过预重整可以最大程度地正确评估自身价值,从而使债务人和债权人都能够做好预期;预重整制度能使困境企业在尚未出现破产重整的原因前尽早开始自救,从而避免企业的损失进一步加大。


二“两手抓”坚持强化惩戒和审慎执行

       对于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案件,依法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规避、逃避执行行为,及时发放执行款物,杜绝“带财终本”、违规终本。对于企业作为刑事被害人的案件,尽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深挖彻查资金线索。对于经评估确认市场前景好、诚信度高的中小微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中加强引导和释明,注重运用“活封”“活扣”执行方式,精准适用惩戒和打击措施,尽量避免因措施不当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等惩戒措施。

【解读】

       所谓“终本”,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执行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结案方式。执行案件终本的主要原因是一些案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法院既不能让案件处于长期未结状态,又不能放任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能实现,而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结案措施,终本不是对执行案件的终结,更不是对被执行人的放纵。所以,接到案件终本的通知,不代表案件就此完结,而只是处于“休眠”状态,随时可以重启。对于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要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况下,严格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法能动地落到实处。市场前景好、诚信度高的中小微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强制执行措施应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可以采取“活封”“活扣”的执行方式,即对能“活封”“活扣”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死扣”,使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企业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在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积极推动陷入经营困难的被执行企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三完善商事多元解纷机制

       持续培育培优商会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商会商事纠纷调解能力水平。在现有派驻法院民企商会商事调解中心的基础上,在区镇矛调中心、人民法庭增设商会商事调解工作室,推进成立以各商会为依托的商事调解组织。通过定期培训、以案代训等方式,加强对调解员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调解员化解商会商事纠纷的能力。运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对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商会商事纠纷案件申请司法确认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裁定书,让当事人以最低成本和最高效率实现案结事了,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

【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姜堰法院与姜堰工商联于2023年在姜堰区范围内联合建立民企商会商事调解中心,并制定《关于建立商会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加强商会商事调解工作,有效化解商会商事纠纷。2024年,姜堰法院、姜堰工商联等单位将在现有派驻法院民企商会商事调解中心的基础上,在区镇矛调中心、人民法庭增设商会商事调解工作室,进一步健全商事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形成快速有效的民营经济纠纷解决通道。

沧浪 发表于 2024-5-30 17:24:25

四   强化法律监督

监督既不依法推进诉讼程序,又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的涉企“挂案”;监督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监督涉企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案件,依法维护企业经营发展的诚信环境。监督涉企行政违法行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行使职权,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监督各领域涉企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积极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解读】

       对部分涉企案件办理过程中既不了结又不向前推进的久拖不决案件,开展专项清理;对判决生效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核查,维护刑事裁判法律权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涉企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重点关注并惩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违规占用、违规担保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进行逃废债务行为,依法维护企业经营发展的诚信环境;积极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对涉企行政执法活动加强法律监督,针对“过罚不当”等影响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权出让、安全生产等领域的涉企公益诉讼案件中,建议行政机关推进柔性执法,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不是简单地一罚了之,而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区分企业违法情形和危害后果,督促企业采取合理整改措施,积极消除公益损害后果;注重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防范损害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再发生,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五深化涉企合规改革

       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严格把握好启动合规程序的必要性,充分考虑合规成本。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检法协同模式,进一步推动在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完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打造优质合规典型案例。推进涉企合规案件行刑双向衔接、合规整改结果互认机制,实现合规双重激励价值,提升合规质效。

【解读】

       重点针对涉生产经营类犯罪的企业,引导涉案企业通过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进而从根本上规范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助力健康发展;通过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确保合规考察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推动涉案企业真正落实合规要求;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衔接协作,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评估验收的相关情况,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均予以认可,并纳入案件处理的考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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