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家多个摄像头竟拍到我家院子门口了……法院:限期拆除 泰州姜堰法院
如今不少家庭为保障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选择在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这本无可厚非,但如果摄像头拍摄范围覆盖到邻居的出入和起居,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邻居能否要求拆除监控设备?http://pic.t56jy.net/pic/20240517/1715912058583118_433.jpg
5月13日,姜堰法院开发区法庭唐小萍法官在姜堰区罗塘街道新九村通过巡回审判的形式,审结了一起因为安装监控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
案件事实
老李与老王是前后邻居,两户之间相隔大约在8米。在此之前,两户因为房屋建设的问题发生过争吵,导致两户关系一直不和睦。老王出于保护自身安全的目的,在其房屋的东山墙上安装了4个可转向摄像头,4个摄像头的拍摄范围能覆盖到原告老李家,老李遂以老王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起诉至法庭。
原告老李认为:被告家的可旋转摄像头可以无死角拍摄到我家全部地方,还能记录我家人员信息及访客情况,我和我的家人的隐私得不到保障。被告理应拆除摄像头。
被告老王认为:原告夫妇曾经殴打过我,我是为了保护自己才安装摄像头的,而且我的摄像头并不能拍到原告家的屋内,既不侵权也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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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被告在自家住房外墙上及邻居家外墙上安装的摄像头,摄像头拍摄方向可遥控调节,摄像范围可覆盖原告的住所、门口及与其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共区域,可以随时记录原告家中人员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系与原告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主张其安装摄像头系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目的,但其行为不应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安装的摄像头所具有的录像和存储视频功能已对原告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限时妨碍,客观上对原告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故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后果。 这个确实不应该 泰无空 发表于 2024-5-17 16:02
这个确实不应该
可能楼主当时在家洗澡以后实在太热到客厅凉爽一下 没有来得及穿内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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