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制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电力条例》《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制售和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生产、销售“孔明灯”。
二、禁止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三、对生产或者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在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清理。对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制止。
四、违反相关规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镇(街)、园区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节日期间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劝阻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六、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并积极举报(举报电话:88095598)。
泰州市姜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
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
泰州市姜堰区供电分公司
2024年2月21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