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医保局(医保分局已回复)
我11月2日在省中医院看病,药费支付分个人账户和统筹资金支付,怎么到了11月28日复诊,药费全是我个人账户支付了?网友您好:
根据泰政办发〔2022〕44号文件精神,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800元/年、退休人员50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 9000元/年(指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5%,退休人员基于上述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办理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的,待遇与在市内相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因为没有您的具体信息,无法查询医保系统,结合已到2023年年底实际情形,根据您反映的结算情况,推测可能已经超过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所以统筹基金没有支出。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如想了解医保最新政策,敬请关注“泰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或拨打医保热线12393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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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转给医保局啊 网友您好:
根据泰政办发〔2022〕44号文件精神,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800元/年、退休人员50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 9000元/年(指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5%,退休人员基于上述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办理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的,待遇与在市内相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因为没有您的具体信息,无法查询医保系统,结合已到2023年年底实际情形,根据您反映的结算情况,推测可能已经超过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所以统筹基金没有支出。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如想了解医保最新政策,敬请关注“泰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或拨打医保热线12393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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