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从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姜堰应急管理
现公布一起某公司从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某公司从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案件经过2023年8月29日,姜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一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车间有一台焊机,经检查人员询问,现场从业人员吕某表示自己从事焊接作业,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发现,吕某并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8月29日,该单位实际负责人接受了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承认焊工吕某未取得有效资格从事焊接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单位从业人员未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就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围绕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未经复审继续上岗作业、持假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姜堰区应急管理局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杜绝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夯实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姜堰区应急管理局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杜绝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夯实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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