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法院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履职,推动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近日,姜堰法院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对破产管理人账户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管理,确保破产企业财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http://pic.t56jy.net/pic/20230425/1682399631340698_345.jpg
《办法》共十条,对管理人账户开设、财务收入、资金使用范围、支付审批流程及法院如何履行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管理人应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设立专门负责财务收支和管理的小组,开立唯一的财务账户,自管理人成立后破产企业所有财务收支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管理人完成银行账户开户后三日内将开户许可证提交法院备案,并将财务印鉴章中一枚印鉴章交由法院管理。管理人支取管理人账户资金超过5000元的,应当向法院书面申请。管理人应于每月初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法院备案。根据破产案件进展情况,法院可随时检查管理人履职期间的财务凭证、账簿。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对管理人进行任中或离任审计监督。
截止目前,姜堰法院已经对28件未结破产案件适用本《办法》进行财务收支监督管理,在规范管理人财务运行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下一步,姜堰法院将进一步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织密扎牢廉政防线,督促管理人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以高质量破产审判工作助力打造“风景这边更好”的营商环境。
织密扎牢廉政防线,督促管理人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以高质量破产审判工作助力打造“风景这边更好”的营商环境。 确保破产企业财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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