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浪 发表于 2023-2-3 16:29:08

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城管局联合发出通告:禁止制售和燃放“孔明灯”

关于禁止制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电力条例》《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制售和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孔明灯”。
       二、禁止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三、对生产或者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在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清理。对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制止。
       四、违反相关规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镇(街)、园区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节日期间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劝阻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六、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并积极举报(举报电话:88095598)。
泰州市姜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2月1日

泰无空 发表于 2023-2-3 18:02:36

不放孔明灯

农家子弟 发表于 2023-2-4 15:05:53

孔明灯引发火灾,确实不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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