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姜堰应急管理
柴油安全生产许可近期,应急部、省应急厅先后下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应急函〔2022〕182号),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际生产、经营柴油(闭杯闪点>60℃)的,上次申领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范围已包含涉及柴油(闭杯闪点>60℃)生产、存储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且未发生变化的,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将许可范围中的"柴油【闭杯闪点当60℃】"更新为"柴油"。
二、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次申领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范围未包含涉及柴油(闭杯闪点>60℃)生产、存储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变化的,应当对该柴油生产、储存设施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在役装置未经正规设计的,应先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符合安全条件和相关规定后,应于2023 年6月30日前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企业依法设立,涉及柴油(闭杯闪点>60℃)生产、存储设施经依法批准,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对全厂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在役装置未经正规设计的,应先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符合安全条件和相关规定后,应于2023年6月30 日前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四、各地按照《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等规定严格成品油(限危化品)经营活安全许可。
五、涉及“柴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颁发按照《泰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细则》(泰应急〔2022〕64 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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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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